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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11-01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茂府规〔2021〕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茂名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4日

茂名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

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项目和工程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设立专门代建机构,对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负责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

  (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市政府指定实行代建的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  市属非经营性项目总投资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且市级政府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应当实行代建制;总投资400万元以下且市级政府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上的,可实行若干个项目捆绑后代建。

  第四条 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请市政府同意,以下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可以不实行代建,并由项目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有关规定组织建设:

  (一)涉及国家安全与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项目;

  (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水利设施、交通、内河航道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五条  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

  代建工作应遵循依法、高效、专业、公开原则。

  第六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市代建中心”)具体负责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的集中建设管理,代表出资人和使用单位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职责。

  第七条  市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项目代建制的有关政策,负责代建项目的投资综合管理;按有关规定审核或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审核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按照规定组织项目建设后评价。

  市财政部门负责代建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安排项目年度预算,按照进度审核拨付建设资金,组织财政资金绩效评价。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督促代建项目属地将项目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督促代建项目属地自然资源部门按时完成供地手续及依法办理建设规划符合性审查,核发不动产权证。

  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代建项目征地拆迁、土地盘整等工作,按职责审查代建项目征地拆迁范围、数量和补偿标准;负责国有性质代建项目用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负责审查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核发施工许可证件等。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向有关部门提起市政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建议,配合做好征地拆迁有关工作,项目建成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与有关部门衔接,做好后续管理维护工作。

  市审计部门按照规定对代建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代建中心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办理有关报建报批手续;

  (二)制订代建项目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

  (三)负责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招标;

  (四)负责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期进度、信息档案等管理,组织代建项目的中间验收、竣工验收、项目使用移交等;

  (五)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协助使用单位编制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六)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用款计划,对参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七)编制代建项目竣工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八)负责评价参建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对项目规范运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经常性的内部审计;

  (九)向市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将代建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条 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按程序报市发展改革部门;

  (二)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明确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

  (三)会同市代建中心编制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协助市代建中心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四)负责项目土地确权,协助市代建中心办理报建报批等有关手续;

  (五)参与审查代建项目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并参与监督检查;

  (六)参与评价参建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反映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行为;

  (七)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接受项目使用移交,负责项目保修期维护管理。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与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使用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编报项目建议书。项目使用单位为市直部门下属机构的,应当先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估算总投资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市代建中心直接报批。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立项时,应当明确项目是否实行代建。明确不实行代建的,应当抄送市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统计、税务等机关部门。

  第十二条  代建项目工程造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十三条  市代建中心会同使用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的10%的,应当修改初步设计或者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市代建中心应当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项目投资控制最高限额。

  第十四条  市代建中心应当会同使用单位严格做好投资总量和进度控制,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概算的,应当由市代建中心和使用单位共同提出,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一)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施工图设计需作重大技术调整。

  涉及增加项目投资总概算的,市代建中心应当会同使用单位详细说明原因,并附需增加的投资估算资金来源、财政部门同意增加资金安排的意见文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市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市代建中心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招标方式,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市代建中心依法依规建立技术咨询、项目管理等专业服务单位名录库和关键设备、主要材料参考品牌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市代建中心根据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定。使用单位会同市代建中心提出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定。

  第十七条  市代建中心应当监督指导参建单位科学合理做好项目质量、安全及工期进度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建成后,市代建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单位使用,并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日起,市代建中心应当在1个月内,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市代建中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建立有关档案。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条  项目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管理工作,承建单位负责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的工程质量保修。

  第二十一条  代建项目财务管理及代建管理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81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第5条)、《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的实施细则》(粤财规〔2017〕2号)和《茂名市财政局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的实施细则》(茂财规〔2018〕1号)规定执行。项目建设管理费列入工程概算,在工程待摊投资中列支。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的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由代建机构根据不同阶段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或向使用单位申请按自筹资金比例支付。项目建设管理费原则上在项目前期阶段支付20%,在实施阶段支付40%,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支付30%,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支付10%。

   第五章 监督要求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规定组织项目建设后评价。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本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代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专业分工对代建项目建设过程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代建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与代建项目相关的设计、施工、供货单位取得代建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市代建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代建项目信息网上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代建项目的计划安排、投资规模、建设内容、招标投标、资金使用、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代建中心未按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由市有关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暂停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部门可暂停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七条 市代建中心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或市代建中心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投资、内容和标准的,对直接负责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代建中心工作人员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代建中心应当建立参建单位履约诚信评价体系,对参建单位在代建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控制等方面的履约诚信情况及服务态度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管理部门,纳入省、市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造成投资失控、工期延误和质量安全事故的,市代建中心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参建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茂名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方案》(茂府办〔2008〕1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3年,届时根据施行情况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明确实行代建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省对项目代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代建项目实施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茂名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