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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文件
时间:2020-09-21 来源: 本网 浏览次数:-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文件
为依法、合理设置我市入海排污口,规范我市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于2017年11月4日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其中第三十条修改为:“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订后的《海环法》首次提出,需对入海排污口位置进行备案。国家海洋督察、中央环保督察以及省环保督察等各项督察反馈意见中也要求,需规范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和管理,监督入海排污口依法依规落实备案制度。
二、《管理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海环法》和各项督察反馈意见中已明确要求,需规范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和管理,监督入海排污口依法依规落实备案制度。然而,当前法律仅仅是提出了对入海排污口进行备案的要求,没有发布明确而细致的操作标准。同时,生态环境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等上级部门也并未制定相应的指导性文件,使得我市在对不同类型入海排污口进行备案时存在一定的困难,容易出现申请备案材料不规范、备案流程不统一的情况。因此,有必要结合实际,制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入海排污口备案管理办法,以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和管理。
三、入海排污口的定义。《管理办法》中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涵义。
入海排污口,只要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近岸海域排放污水的排污口;入海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统称入海排污口设置。
四、申报的前提条件。
申报应主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入海排污口设置符合海洋功能区划、近岸海域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红线和海水动力条件等要求,并经科学论证可行。
(二)各类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地方及相关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入海排污口排放各类水污染物符合排入海洋功能区的水质要求。
五、申报材料。
(一)建设单位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的申请函;
(二)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包含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的技术审查意见和其他科学论证的佐证材料、入海排污口位置示意图以及入海排污口水质监测报告)。
六、备案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的进行容缺受理,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缺少的资料,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备案。业务科室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同时征求所在区分局、局机关各相关科室、直属单位意见。经审查符合设置入海排污口备案条件的,出具同意备案批复意见。经综合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四)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自取或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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